員工月初離職,當月社保還要交嗎?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都有這樣的規定: 員工在當月15日之前離職,公司不為其繳納社保,而在15日之后離職,則公司會為其進行社保繳納。 那么,這種規定是否合法呢? 今天,總結了各地人社局對于這一問題的回復,來給大家解答。 ![]() 員工月初離職,當月社保還要交嗎? 人社局回復 我們先來看一下國家層面對于這一問題的規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所以,按照法律規定,只要員工在職1天,企業都應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并為職工繳納社保,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 對于這個問題,各地人社局、稅務局也給出了答案: 1.廣東佛山人社局 近期,佛山社保官方微信發布文章,明確了離職員工當月社保繳納問題。 ![]() 政策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iR-4GXEEtWnGfjFTL-WdGA 文中明確,存在勞動關系的當月,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參加社保。就算員工于當月5日離職,也需要為員工繳納當月社保費用。 2.河南稅務局 河南稅務也曾發布過文章明確,員工離職當月不用繳納社保是錯誤的。 ![]() 政策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GI6GXR_VMvUcDHiQlEh5gg 文中明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只要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單位就應當為員工繳納社保。職工離職的當月,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企業應為其繳納在職當月社保費用,否則企業可能面臨補繳風險及滯納金風險。 所以,不論是國家層面,還是各地人社局、稅務局,對于這一問題的回復都是:只要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需要為其繳納社保。 ![]() 員工離職,工資必須當天結清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離職當天,以貨幣形式,一次性付清其工資。 (注:部分公司除了拖延支付,甚至還會有以公司產品抵消工資的情況,這屬于違法行為。) 如果離職單位所在地,沒有具體的關于工資支付的辦法,則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執行;但是如果各省市有具體的自己的規定的話,則依照當地規定執行。 其中20個省市的規定如下: ![]() ![]() ![]() ![]() ![]() 微信掃一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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