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否終止勞動合同?法院這樣判!王阿姨在某餐飲公司做全職服務員5年,勤懇敬業,年年獲得最高現金獎勵。工作期間,餐飲公司每月為王阿姨繳納了社會保險。隨著時間推移,王阿姨到達退休年齡,并且與餐飲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餐飲公司向王阿姨送達了《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但是多次溝通,王阿姨不愿辦理離職手續,雙方產生糾紛。 離職后的王阿姨申請退休資格確認,因社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不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不能辦理退休。于是王阿姨向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餐飲公司支付賠償金等款項。 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勞動仲裁裁決,裁令餐飲公司支付王阿姨經濟補償 26349 元。餐飲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阿姨在餐飲公司工作期間,餐飲公司都已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王阿姨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并非餐飲公司的原因導致。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王阿姨雖未能依法辦理退休并領取相關待遇,但是與餐飲公司并無責任。因此,餐飲公司終止其與王阿姨之間的勞動關系的情形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法院判決餐飲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給王阿姨。 案件承辦人任佳法官受邀參加電視普法節目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后,用人單位可否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及應否支付賠償金,應當區分具體情形予以認定。
本案即是第二種情形,王阿姨在餐飲公司工作期間,餐飲公司為其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王阿姨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非餐飲公司的原因導致。 如因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費,或者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檔案丟失、無法辦理社會保險關系、不為勞動者辦理退休及養老待遇申請手續等情形而導致勞動者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未領取退休金的,則不得認定勞動關系符合終止情形。 《勞動合同法》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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