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審查疏忽可能給用人單位帶來無窮后患和困擾

入職審查疏忽可能給用人單位帶來無窮后患和困擾
      [典型案例]
    案例1:半年前,蘭英離開老家外出打工,錢包和身份證在火車上被小偷偷走。由于回老家補辦身份證太麻煩,蘭英根據街頭的廣告,化名“蘭曉敏”,找假證販子辦了個假身份證,并持此證與某家具廠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在該廠上班5個月后,蘭英發生工傷,一只手臂被機器鋸斷。家具廠老板在支付了全部醫療費后,只愿再付給蘭英10000元。蘭英堅決不同意,要求家具廠按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對她給予賠償。但老板說:“你用假名與我們簽訂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既然勞動合同無效,勞動關系也就不存在,故你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蘭英不服,申訴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雙方有勞動用工關系,蘭英的工傷勞動行政部門已經認定,家具廠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蘭英支付有關工傷待遇。至于用了假身份證,蘭英有雖然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但不影響其享受有關工傷待遇。
      案例2:某賓館需要招收一名鍋爐工。按照國家規定,鍋爐工工種屬于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前來應聘的劉某沒有這種資格,但向賓館提供了假的特種作業上崗證書并被賓館錄用簽訂了勞動合同。由于劉某沒有接受過專門訓練,上崗幾天后因為違章操作,造成鍋爐爆炸,劉某當場死亡,鍋爐和鍋爐房全部破壞,賓館損失100多萬元。
      案例3某市一家小型化工企業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婦。某婦女前來應聘,故意隱瞞其已懷孕的情況,廠里與她簽訂了1年期的勞動合同。該婦女應聘上崗后不久就提出已經懷孕不能倒班上崗,接著又以單位有毒害氣體對胎兒成長不利為由,向廠里請長假保胎,直至生育、哺乳期滿一年半后才到廠里辦理離職手續,而廠里一直為她按月支付基本工資,離職時,還為她補交了2年的社會保險費。
      [專家點評]
      上述三個單位都是由于對員工入職審查不嚴,結果不僅沒有招到合適的人選,支出了招聘成本,而且帶來了巨大的損失,還要被勞動爭議糾紛困擾。以上三個案例,提醒用人單位在招聘管理工作中,必須認真審查應聘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基本情況,以防范和控制風險的出現。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勞動者的年齡、性別、學歷、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健康狀況等。在實際工作中,對員工的入職審查特別要把握好以下幾個環節:(1)身份、學歷、資格、工作經歷等信息是否真實。(2)是否潛在疾病、殘疾、職業病等。(3)要特別注意擬錄用人員是否已滿16周歲,是否是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4)是否與其它單位簽訂有未到期的勞動合同。(5)是否與其它單位存在競業限制協議。(6)如果招用外國人,是否辦理外國人就業手續。

文章分類: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