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有可能發生糾纏不清的麻煩

[典型案例]
       某房產公司招用了一批房屋銷售員,訂立了二年期的勞動合同,試用二個月。勞動合同文本經雙方簽字后,人力資源部經理請示公司總經理是否當即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一份給新招的這批員工,總經理說,暫時不交給他們,等她們試用期過了,能轉正的員工就交付。一個月零二十天后,公司決定在試用期內辭退其中的三位員工。三位員工都不服,向勞動行政部門告發公司未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已經超過了一個月時間,要求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賠償因違規辭退給他們造成的損失。公司說明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并提供了勞動合同文本上有他們的簽字作證。三位員工矢口否認是他們簽的字,堅持說公司未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最后鬧到請公安部門鑒定筆跡,弄得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人員疲于奔命,灰頭土臉。
      [專家點評]
      勞動合同文本必然有兩份這是不言自明的,勞動合同文本應交付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為“履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雖然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卻將勞動合同文本全部自己保管,不交勞動者。很多用人單位甚至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只讓勞動者在空白的勞動合同書上簽名,簽名后不給勞動者,發生糾紛時隨意填寫不利于勞動者的條款。勞動者手中沒有勞動合同文本,出現勞動合同爭議,提供證據往往遇到困難。這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更是如此。
      由于有了《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必須提醒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問題上,現在不是勞動者被動,而是單位可能遇到風險了:一是勞動合同必須給勞動者持有一份,并且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將承擔法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要給予賠償。二是用人單位單邊持有勞動合同,或者雖給勞動者持有一份,但未保留送達證據,要證明這件事比較困難。如果勞動者持有的勞動合同文本遺失或者不認可用人單位交付了勞動合同文本,用人單位就必然陷入被動局面。三是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職工,有可能視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或不能證明已經交給勞動者,如果勞動者告你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則可能不僅是賠償損失的問題,視同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的問題就接二連三來了。
      唯一能預防出現以上幾點麻煩事的辦法,就只有依法將雙方簽訂好的勞動合同文本交勞動者一份,并保留已交付的簽收證據。但是,即使用人單位辦理了勞動合同文本簽收手續,由于保管、歸檔、對應很麻煩,尋找起來不方便,很容易失誤。因此,我在這里提一個小的建議:將勞動合同簽收單印制在勞動合同文本后面,使勞動者簽了字再加手印的簽收手續和單位保存的雙方簽字的勞動合同文本連在一起,尋找、提供作證就方便多了。
      點評專家:
      羅 如 圭 湖南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顧問, 湖南省法學會常務理事, 湖南保利勞動保障事務有限公司首席專家。

文章分類: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