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曉是某公司行政部門的一名員工,與公司簽訂了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王曉所在的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和激烈的市場競爭而陷入了經營困難的狀況。為擺脫困境,公司決定采取減員增效的辦法,提出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案,方案規定:員工在方案公布后7天內書面同意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在法定經濟補償金之外再給予額外補助金。方案公布后,王曉對是否接受該方案解除勞動合同猶豫不決。10天后,王曉終于決定于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于是即向公司遞交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意見書,并要求公司按規定支付法定經濟補償金和額外補助金。公司接受王曉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意見書后,同意與王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補助金。王曉遂將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最后沒有支持王曉的申訴請求。
[專家點評]
本案中,公司事先提出了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和條件,其中支付額外補助金的做法非常聰明。但王曉未按公司規定的時限進行,說明王曉未接受公司的協商解除。王曉在公司設定的期限和條件之外提出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視為王曉另外單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規定,勞動者單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睆倪@條法律規定來看,并未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何種條件,只要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不損害他人利益,便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該遵守以下程序:(1)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事由。(2)雙方當事人進行具體協商。(3)就達成一致的事由和條件簽訂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4)履行協議辦理解除合同手續。根據《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支付的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誰先提出最為關鍵。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主動提出,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協商解除時盡量以和為貴讓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申請,一來可以給員工臺階下,體面離開公司,減少對立面,同時也可以減少因為員工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對企業士氣的影響,更為實際的是,可以免付經濟補償金,降低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