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問題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核心提示:本期“勞動監察之窗”將繼續以重點列舉的方式向讀者介紹一下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方面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哪些問題,即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況的主要監察事項。《勞動法》第四章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進行了專門規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法規、規章又進一步作了具體規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實施監察,主要包括是否違法延長工作時間(即超時加班)和是否按規定安排帶薪年休假等內容。具體而言,用人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的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每周保證職工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周期(周、月、季、年等)內,職工的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視為加班時間,加班時間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相關工作無法按照標準工作時間衡量、需要機動作業等原因,則不適用前述規定。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比如,某公司對服裝縫制崗位實行以季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那么在該季度內,某一個月或者某兩個月的加班時間可以超過36小時,只要在該季度剩余月份安排輪休調休,滿足平均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36小時的條件,就不視為違法延長工作時間。 同時,我國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一般情況下,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如果職工有享受寒暑假、請事假或者病假達到一定時間等情況,可能就無法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用人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考慮職工本人意愿,一般在1個年度內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如果用人單位確因工作特點需要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或者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在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后,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或者不安排職工休年假。但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年休假(比如應休5天,實際卻沒有安排)或者安排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比如應休10天,實際只安排休了4天),同時又不按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舉報、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 案例解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某機械制造公司進行日常巡視檢查,發現該公司2015年3月加班很多,涉嫌違法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在調查過程中,該公司人事部經理介紹,一過春節該公司就談妥一筆大訂單,但客戶要求的時間比較急,由于一些職工還沒有回到上海,只能安排在司職工多上一些班,職工也都是同意的。監察員立即向人事部經理指出,即便是職工同意,也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如果該公司因工作情況特殊或者受季節等情況影響的,可以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經查,該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在2015年3月違法延長50名職工工作時間,人均延長約145小時,情節比較嚴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遂在責令改正的基礎上,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即給予警告,并按照受侵害職工每人3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合計罰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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