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開展社會保險登記信息自查和補充采集 ?以及2017年度繳費工資申報審核和欠費清繳 ?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屬各單位、各用人單位及工會組織、各單位職工:

為推進“五證合一”社會保險登記制度改革和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核實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保繳費的真實情況,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足額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義務,依法維護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653號),以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社部令第20號)、《關于做好企業“五證合一”社會保險登記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130號)、《關于落實“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規范社會保險登記秩序的通告》(長人社發201729號)等相關規定和我市社會保險工作實際,現就開展社會保險登記信息自查、“五證合一”社會保險補充登記和2017年度繳費工資申報審核及社會保險欠費清繳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登記及申報的主體

(一)2016年920日起,按照“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在工商部門經“五證合一”登記程序辦理了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或變更登記、尚未辦理社會保險補充登記和職工參保登記的單位;

(二)在2017年11日以前(不含201711日)已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的所有用人單位;

(三)在2017年11日以后(含201711日)首次辦理職工參保登記,且社會保險登記信息發生了變動的用人單位。

二、登記及申報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用人單位及職工社會保險登記信息的補錄、變更和注銷登記的情況;已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信息自查以及社會保險登記代碼、經辦機構及參保險種歸并統一整改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2016年度在崗職工的個人月平均工資、單位年度工資總額及申報繳費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應參保的險種及全員參保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清繳歷史欠費及履行對職工告知義務的有關情況。

三、登記及申報的時間和地點

社會保險登記信息的自查整改、信息集中補充采集以及2017年度繳費工資年度申報審核工作計劃于415日正式開始,930日前完成。

按照“五險統一征收”的工作要求,同一用人單位應統一社會保險登記代碼,原則上應在同一社會保險費經辦(征收)機構同時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的登記和申報業務。按照“五證合一”登記制度在工商部門新辦理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或變更登記、尚未辦理社會保險補充登記和職工參保登記的單位,按照以下社會保險統一征收地域管轄及級別管轄規則確定所屬經辦機構:在市級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長沙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或“五證合一”登記且注冊地在長沙市城區的企業及其在長沙市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獨資或控股子公司、分支機構,統一到長沙市征繳管理中心辦理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信息補充采集、職工參保登記和繳費工資申報;外國企業、外地駐長單位及其職工,駐長部隊及其所屬單位、經市級及以上主管部門批準或登記設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單位,統一到長沙市征繳管理中心辦理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信息補充采集、職工參保登記和繳費工資申報;其他在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用人單位,統一到登記注冊地所在區(縣、市)的社會保險費經辦(征收)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信息補充采集、職工參保登記和繳費工資申報。

已經辦理單位及職工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到母公司或總公司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征收)機構辦理統一登記代碼、險種歸并和繳費工資申報工作:母公司或總公司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市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征收)機構或尚未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而有一個險種在市級經辦(征收)機構的,到長沙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辦理相關社會保險登記代碼、各險種的統一登記、歸并和繳費申報工作;在區(縣、市)經辦(征收)機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不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市級經辦機構的單位的分、子公司)的用人單位,以單位登記注冊地屬地管理原則確定其統一登記代碼、險種歸并和繳費工資申報的受理機構;違規跨區不在屬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應轉回屬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險種歸并和繳費工資申報工作。

長沙市本級、芙蓉區、雨花區、天心區、開福區和岳麓區的各用人單位具體參加繳費工資申報書面審核工作的時間、地點安排,見附件一:《2017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書面審核批次時間安排表》(以下簡稱《批次時間安排表》,所有單位數據網上申報自415日起即可進行)。按照“五險統一征收”登記征繳管轄權限劃分應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或戶頭及險種的歸并、辦理變更登記的用人單位,可不受《批次時間安排表》的安排限制;分、子公司和其所屬的總、母公司的批次時間安排不一致的,統一按照總、母公司的批次時間安排進行申報審核。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縣年度申報工作的時間安排,以當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公布的時間為準,但應努力實現與市、區業務經辦的時間協同。

四、登記及申報程序

(一)自查、補充、變更、歸并登記信息

2016年920日起,按照“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在工商部門辦理了社會保險單位參保登記、但尚未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的單位,應對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規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在生產用工后30日內依法及時到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錄登記信息,并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已經辦理了補充登記和職工參保登記的用人單位,應主動及時地清理核查本單位及職工參保登記的基礎信息及其變動情況。所有用人單位應登錄長沙市12333公共服務平臺(www.cs12333.com),下載填報《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情況自查表》;自查清理違反地域管轄規則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多個經辦機構登記參保或在同一經辦機構設置多個參保登記戶等情況,并及時到管轄權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征收)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險種歸并手續;社會保險登記信息發生變動的用人單位,還應辦理2017年度社會保險登記變更信息的申報,填報上傳《2017年度社會保險登記信息申報表》。

(二)申報繳費數據和清繳歷史欠費

首次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的時間在2017年11日以前(不含201711日)的用人單位,應登陸長沙市12333公共服務平臺,辦理2017年度繳費工資的申報,填報上傳《2017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表》,申報單位2016年度工資總額、現在崗職工人數及職工個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資和2017年新進職工的實際月工資額(用工不足一個月的換算為一個整月的應付工資額申報)。

首次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的時間在2017年11日以后(含201711日)的用人單位,本年度月繳費工資以辦理職工參保登記時自主申報的數據為基準,無需重新申報。

用人單位應對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規政策自查履行繳費義務的有關情況,足額清繳社會保險歷史欠費。

(三)登記信息、繳費數據的審核、確定和欠費處理

1.補充、歸并、變更登記信息的審核

用人單位持經單位蓋章及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后的《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情況自查表》和《2017年度社會保險登記信息申報表》、營業執照或其他相關證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到所屬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辦理核查。

勞務派遣單位除攜帶以上資料外,還需攜帶《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及參保情況匯總表》及《派遣人員花名冊》(表樣可從網上下載)、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

2.繳費工資的審核確定

(1)系統審核。系統程序和工作人員在用人單位申報繳費工資數據后三個工作日內審核申報數據,并經網上服務平臺反饋系統審核結果。

(2)繳費工資確認。系統審核通過的電子認證用戶,應將經單位蓋章及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后的《2017年度社會保險登記信息申報表》至所屬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查驗;系統審核通過的非電子認證用戶,應將經單位蓋章及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后的《2017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和登記信息申報承諾書》、《2017年度社會保險登記信息申報表》及《2017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表》報送至所屬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查驗。經查驗后繳費工資正式確認,并經網上服務平臺反饋確認結果。

系統審核未通過的用人單位,應通過網上服務平臺預約書面審核時間,在預約的時間內攜帶單位印章和以下有關資料到所屬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接受書面審核以確認繳費工資:①《2017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表》;②《2017年度社會保險登記信息申報表》;③《2017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和登記信息申報承諾書》;④2016年度有關財務賬表:會計年報(需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費用明細表或收入支出明細表等有關反映用人單位財務狀況的報表),工資發放表,應付職工薪酬明細賬(或應付工資及應付福利費明細賬),成本、費用、支出等損益類科目明細賬;⑤不計入繳費工資總額項目的情況說明及證明材料(沒有可不提供);⑥申報審核部門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的2015年度財務賬表和有關財務憑證等資料。經書面審核驗證有關用工、財務資料后,由用人單位當場確認繳費工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通過網上服務平臺反饋確認結果。

3.繳費基數的核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和經審核確定的繳費工資,結合《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湘政發2006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538號)等國家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政策,由系統生成2017年度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申報驗證后因員工增減變動引起的以后各月繳費基數的變動由系統根據單位申報的人員變動情況和新進員工的繳費工資自動生成);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根據系統生成的繳費基數和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費率計收2017年度相應月份各險種應收的社會保險費。

對未按規定申報繳費工資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暫按上年度本單位或同類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基數的110%確定本年度單位繳費基數;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規定據實予以結算應收的社會保險費。申報之前單位實際繳費基數與申報核定的繳費基數不一致的,在完成申報核定的下月據實予以結算應收的社會保險費。

4.歷史欠費數據的核查處理。用人單位應及時清繳社會保險歷史欠費,因經營困難確無能力一次性清繳歷史欠費的用人單位,應制定社會保險欠費還款計劃并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如實提供單位所有銀行賬戶及有關賬戶近三月的收支流水,供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核查;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根據核查情況決定是否采取強制征收措施,或接受欠費單位的還款計劃,或經欠費單位提供擔保后按規定程序與其簽訂社會保險費延期繳費協議。

申報詳細流程見附件二:《社會保險登記信息自查和補充采集及2017年度繳費工資網上申報操作流程》

五、登記及申報要求

1.做好“五證合一”社會保險登記銜接工作,及時清理、歸并登記信息,糾正違規登記行為。已辦理“五證合一”或“兩證合一”營業執照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應在產生用工后30日內根據社會保險統一登記征繳管轄規則及時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征收)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補充登記和員工參保手續。

各用人單位應按照我市“五險統一征收”登記征繳管轄權限劃分和“一照一碼”登記規則,自覺清理、歸并單位原參保登記戶頭,將所有職工各險種的參保信息統一、歸并到本單位唯一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戶下。因歷史原因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或違反地域管轄規則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在多個經辦機構登記參保的單位,應主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戶的轉移、合并和險種的轉移、添加手續。

各企業應自行將本單位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的參加社會保險在職員工人數、年度繳費工資總額及繳費總金額、報告年度欠繳及歷年累計欠繳社會保險費的金額等情況納入企業年度報告,向工商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在企業年度報告截止日前已清繳社保欠費的,已清繳部分可以不報告、不公示)。

2.用人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管轄權所屬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辦理補充、變更或自查歸并登記信息以及繳費工資申報、欠費清繳工作。用人單位應對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規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認真進行本單位參保登記戶、職工險種登記及繳費情況的自查、歸并和清繳工作,迅速、真實、準確、全面地申報登記信息歸并后的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及繳費工資數據(數據申報自415日起即可進行),并根據有關批次時間安排的規定,在申報期限截止之前完成應當參加的本年度社會保險登記情況自查、變更、歸并和繳費工資申報、欠費清繳工作。對拒不依法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提請社會保險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處理處罰;對因自身過錯未按規定完成申報工作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中止其各項經辦審批業務及其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由此造成職工權益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3.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各險種的參保人數和繳費工資應按現行法規政策規定申報;對未參保的人員要按規定全部納入,并做好其未參保期間的社會保險補建補繳工作。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以及《關于規范社會保險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等有關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如實統計申報單位2016年度的工資總額和職工個人的月平均工資等數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和編制內參保職工的繳費工資基數應當按照《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統籌項目暫行規定》(湘人社發〔201640號)的要求申報確定。

各用人單位相關申報數據應經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財務、人事、工會等有關負責人及職工本人簽字認可,并按要求進行公示。用人單位在如實申報參保人數、繳費工資的同時,應做好社會保險基礎信息的核對、修改工作,并對申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因未如實申報、漏報、錯報造成職工個人權益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職工及其工會組織應增強社會保險意識和社保維權意識,積極維護自身或會員的社會保障權益,仔細核對本單位申報的本人工資情況和單位工資總額,督促用人單位全員參保并及時足額繳費;發現單位有漏報、瞞報、欠費等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稽核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機構投訴或舉報。

4.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通過網上服務平臺查看繳費工資的核定結果,如有異議,應在繳費工資確認后7個工作日內向所屬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提出異議,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未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的,視同認可核定結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受理異議申請。

5.用人單位完成本年度繳費工資申報后,應妥善保存申報資料及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的花名冊,并在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機構實施執法檢查時予以出示。

六、監督執法

1.加大審核和統一征收工作力度。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在實施繳費數據核查時,要按規定程序對用人單位上報的申報資料進行系統的核查分析,并對申報過程中的簽字確認情況進行抽查。

各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發現用人單位拒不及時辦理員工參保登記和單位信息補充登記的,社會保險費經辦(征收)機構可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行使核定權,依法確定其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并依法強制征繳;申報的參保人數、繳費工資與實際用工人數、實發工資不一致的,應責成申報用人單位按規定調整到位,經核對無誤后再予以確認;對不按要求提供真實、全面、準確的用工、財務資料以致繳費工資無法確認的用人單位,應及時移送社會保險稽核部門進行稽核;對申報的參保繳費人數、繳費工資明顯與經營狀況等情況不符的,應組織實地核查并依法行使核定權,用人單位根據核定結果再次申報后,可予以審核確認;對違法從事勞務派遣或社會保險代理業務的用人單位,應移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的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對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或違反地域管轄規則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在多個經辦機構登記參保的用人單位,應暫緩進行申報審核,并責成用人單位按照各項社會保險統一征收的要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戶的轉移、合并和險種新增、轉移手續;對長期欠費且無償還能力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要求,完善清欠手續,努力保全社保資產;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年度驗證或有繳費能力拒不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除依法采取凍結待遇支付、實行強制征繳的措施外,還應將有關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移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法制部門應組織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稽核部門依法做好單獨參加工傷保險的清理整頓工作,積極推進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統一征收。

2.實現市區(縣、市)兩級審核、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協調聯動。社會保險稽核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要做好社會保險稽核計劃、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視計劃與社會保險年度申報的銜接工作,實現社會保險年度申報、社會保險稽核、勞動保障監察的時間協同、計劃協同、標準統一和層級協同,既要擴大監督檢查的覆蓋面,加大征收擴面的檢查執法力度,又要避免重復檢查、多頭執法,減輕企業負擔。

市社會保險費征收部門要按照“一照一碼”及統一征收工作要求,做好全市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戶合并的組織協調工作,努力協同提高全市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效率;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加強對各區(縣、市)社會保險費征收、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指導協調,按照各項社會保險統一征收、用人單位在同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辦理申報業務的工作要求,實現繳費申報、監察執法工作的縱向協調;局法規處應牽頭組織社會保險稽核部門、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開展全市的社會保險經辦工作專項治理行動,對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合法性實施監督,并對經辦內控制度的落實情況實施檢查,糾正違規經辦行為,推動各險種同步擴面征繳;對弄虛作假、違規經辦的用人單位,要依法實施處理處罰。發現在經辦過程中違規違紀、存在廉政風險的經辦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3.加大社會保險稽核檢查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的力度。各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稽核部門應將不按規定完成申報工作或拒不配合稽核檢查的用人單位,移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處理。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根據征收機構、稽核部門移送的用人單位名單,逐一送達限期整改指令,督促用人單位配合稽核檢查,并按要求及時補辦申報手續。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在有關網絡媒體依法公告。

社會保險稽核部門在稽核檢查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逾期仍不繳納的,移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實施日常巡視檢查、處理舉報投訴和移送案件的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的,應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發現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應責令其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依法實行強制登記、強制核定、強制征收。

附件:

1.2017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書面審核批次時間安排表

2.社會保險登記信息自查和補充采集及2017年度繳費工資網上申報操作流程

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文章分類: 公司新聞